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实际,特编制《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17类: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科技标准; 2.生态环境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3.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 4.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领导简介及重要讲话、机构设置及其联系方式; 5.环境质量报告、空气质量和水质质量等环境质量状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流程; 9.信访投诉程序及内容、办理结果; 10.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 11.市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党建工作和廉政建设情况; 12.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任免、干部选拔、公务员考试情况; 13.市生态环境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分配、领导小组成立等情况; 14.市生态环境部门采购与招标信息、项目招投标的中标和专项资金等财务管理情况; 15.生态环境专项行动、效能风暴行动以及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的计划、实施、考核情况; 16.群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工作。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同时结合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9号,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2-8222841 传真号码:0932-8228245 通信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9号,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43000。 电子邮箱:dxssthj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6.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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