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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9 15:1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在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定西市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法通〔2020〕7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普遍设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机关,承担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对法律顾问进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机构为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法制工作机构的由部门指定的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机构承担。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日常业务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业务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其他专兼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以本部门法制机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为主体,聘请专家和其他专兼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指定的内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试行设立或者明确本单位首席法律顾问,参与所在单位依法决策,统筹协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三名以上专家、律师担任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名以上专家或者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聘期为一至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聘请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其所属或者直接管理的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其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派出机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法律顾问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

第八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各方推荐自荐、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征求相关意见、报送政府审定、张榜公示、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能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时间。

第十条 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保密责任等内容。

外聘法律顾问不得直接从事政府和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足额保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法律顾问聘任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根据外聘法律顾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和支付报酬。对没有提供实际法律服务的,不得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按照以下标准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部门外聘法律顾问、临时聘请法律专家的费用参照执行。
    (一)按每件次500至3000元或每年1万至8万元计发:
    1.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和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论证的,按每件次500至2000元计发;
    2.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进行法治辅导讲座,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次500至3000元计发;
    3.按年计发的,具体数额根据外聘法律顾问年终考核的结果确定。
    (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进行立法评估,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训等事项的报酬,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从异地邀请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城市间交通费、差旅费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外聘行政规范性文件咨询专家、立法咨询专家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受邀开展法治辅导讲座;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办理其他涉法事务。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个人名片上不得印有“XXX(机关单位名称)法律顾问”字样;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得从事有损于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有个人签名的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在记录其法律意见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顾问的工作档案,如实记录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同意,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有关法律顾问工作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法律顾问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六)经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考核不合格的;

(七)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或者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聘请法律顾问直接从事政府和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对没有提供实际法律服务的外聘法律顾问支付报酬的。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定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05〕33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定政办发〔2015〕51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定政办发〔2015〕144号)同时废止。


PDF版: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定西市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张雅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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