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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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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6日 定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调度、使用及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专业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挑战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队伍管理、调度指挥、保障措施,统筹协调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牵头协调跨区域、跨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调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管理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培训、演练及日常运维。 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参照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应急处置配合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从经费保障、装备配置、场地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助力其打造具备全灾种、大应急处置能力的核心救援力量。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突发事件应对需求,牵头组织或依托行业内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单位,组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及职责如下: (一)市级道路交通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依托市内道路管理、养护、施工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事故或灾毁交通道路的抢险、抢修、抢通及路桥除险等应急救援任务。 (二)市级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队。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依托市内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应急状态下人员转移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任务。 (三)市级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依托市内建筑设计、勘察、施工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事故、灾毁建筑工程设施抢修、危险建筑物排险,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应急救援任务。 (四)市级燃气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依托市内燃气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及灾区供气保障等任务。 (五)市级公安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主要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控疏导,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救援任务。 (六)市级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依托市内医疗机构(单位)组建,承担事故灾害伤病人员救治、突发急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任务。 (七)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托市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灾毁危险化学品设施抢险排险等任务。 (八)市级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队。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依托市内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组建,主要承担草原森林火灾早期扑救与处置等应急救援任务。 (九)市级防汛抗洪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务局牵头,依托具备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的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洪涝灾害抢险救援、河道疏浚及水利设施抢险加固等任务。 (十)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托具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的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灾害处置、隐患除险等任务。 (十一)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依托市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灾毁特种设备抢险排险等任务。 (十二)市级气象灾害监测应急救援队。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主要承担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与传达、灾害性天气实况报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参与及调查评估等应急救援任务。 (十三)市级通讯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依托市内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电信运营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事故或灾毁通讯设施抢修、抢通及应急通讯保障等应急救援任务。 (十四)市级供电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国网市供电公司牵头组建,主要承担事故灾毁供电线路及设施抢修、供电恢复,以及应急处置现场用电保障等任务。 (十五)市级供水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务局牵头,依托市内供水单位及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事故或灾毁供水管网及设施抢修、供水恢复,以及应急处置现场用水保障等任务。 (十六)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队。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依托市级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具备相应环境检测治理资质的企业(单位)组建,主要承担事故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检测与治理等应急处置任务。 (十七)市级粮食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建,主要承担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储备及发放保障等应急救援任务。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参照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模式,结合本行政区域灾害风险特点和应急救援需求,组建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细化。 第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网格员等具备应急救援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其中,街道及人口密集乡镇的队伍一般不少于40人,普通乡镇的队伍一般不少于30人,主要承担辖区内预警信息传递、突发事件自救互救、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协助做好现场秩序维护、救灾物资发放等应急救援工作。 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参照乡镇(街道)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组建要求,结合辖区企业分布、风险类型等实际,组建相应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社会组织或志愿者群体自主组建,可自愿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的调度,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办理注册登记,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台账。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其日常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物资捐赠、专业培训、联合演练等方式,提升队伍救援能力。 第九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统一的队伍标识、队服、队旗,便于应急处置时识别与协同。 (二)配备满足日常办公、值班备勤、训练培训需求的基础设施及应急救援装备,装备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三)建立健全生活作息、值班备勤、内务管理、学习训练、车辆装备管理、安全管理、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结合自身职责和应对风险类型,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应急行动方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防护规范、装备操作规程等。 (五)队伍政治素养、指挥协调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日常管理能力及科技应用能力达到对应建设标准。 (六)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一般不少于30人,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队员总数的30%。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人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可根据自身定位和救援能力,合理确定人员规模,鼓励吸纳具备专业救援技能的人员加入。 (七)队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具备至少3年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应急救援业务。 (八)应急队员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无精神疾病史、无遗传类疾病、无慢性传染性疾病,熟练掌握所属队伍对应的专业救援知识、技能及装备使用方法。 (九)依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特征及应急工作实际需求,足额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建立装备物资台账,定期维护更新。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平时防范、险时救援”工作方针,遵循“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承担本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全面掌握所属领域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制定本队伍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调机制等内容;熟悉责任区域内环境、设施条件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熟练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及装备使用方法,定期参加业务训练和应急演练。 (三)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组织装备安全操作培训,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装备物资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求。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令,快速响应、迅速集结,协同其他救援队伍安全、科学、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开展责任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递、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群众紧急避险、人员疏散、危险源初期控制、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 (六)突发事件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由队伍负责人组织开展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应急处置流程,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七)积极参与社会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及专业培训指导工作。 (八)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升队伍间协同作战、合成救援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牵头组建部门、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组织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所属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专业技能、安全防护、装备操作等。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开展实战演习,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习,乡镇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习。实战演习应贴近本区域易发事故和地震、洪涝、森林火灾、地质滑坡等灾害场景,涵盖预警响应、叫应叫醒、群众转移安置、现场处置、协同配合等关键环节,确保参与人员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技能与流程。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设立专门的装备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装备登记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装备的采购、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等信息,确保装备信息可追溯。新装备配备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不少于2次的专项培训,确保救援人员熟练掌握装备操作技能。每年至少开展4次装备操作技能培训,将装备操作熟练度纳入队员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承担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管理职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本系统、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调整情况,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进行年度汇总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托国家、省、市应急管理指挥调度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对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构成、装备物资、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救援记录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基础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章 调度指挥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级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协调、调度各类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调度应急救援队伍时,应当下达书面调度指令,明确救援任务、集结地点、时限要求、联络人员等内容。灾情险情紧急时,可通过应急指挥平台、微信工作群、电话等方式先行调度,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调度指令,所有调度指令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队伍响应,同时接受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直接调度指挥。 当接到事故灾害预警信息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灾害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发布预警响应指令,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指令进入待命状态。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预警响应指令后,应当立即启动内部待命机制,安排人员值班备勤,检查维护应急装备物资,确保队伍随时可投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调度指令后,应当在指令规定时限内完成队伍集结、装备调配,第一时间赶赴指定位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达的,应当及时向调度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现场指挥部尚未成立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救援规范,先行开展险情排查、人员救助等基础处置工作,并主动联系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推动成立现场指挥部。 多支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参与救援且现场指挥部未成立的,应当由先到达现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牵头,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临时指挥长优先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部门人员担任。若上述部门队伍未到场,由主要参战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部负责制定临时救援方案,统筹现场救援力量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临时指挥部自行撤销,所有救援队伍统一纳入现场指挥部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处置时,实行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救援规范,在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救援工作,严禁盲目冒险作业。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队员未经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原因、伤亡人数、责任认定等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事态发展信息,严禁泄露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由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及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指令整理队伍、清点装备物资,有序撤离现场。 撤离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调度单位,同时做好救援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建设规模及布局,定期研究解决队伍建设管理中的人员、装备、场地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费、装备购置及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队伍正常运转。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日常训练、装备维护、演练开展等经费,由牵头组建部门根据队伍建设需求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承担。县(区)财政纳入同级预算,主要用于队伍日常运行和应急救援装备维护、保养。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以自筹为主,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队伍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的实际贡献,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调度指令或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产生的装备器材损耗、物资消耗及人员误工、交通、食宿等人力资源成本,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救援补偿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为队员提供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队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为队员额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队员在训练培训、应急演练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因公伤亡抚恤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救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及流程,规范服务采购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激励机制,对在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应急演练、知识宣传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应急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优秀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给予物质支持或荣誉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队伍建设、管理等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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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雅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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