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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16:00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定政办发〔2023〕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在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5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原则:

(一)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管理的单位。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制度政策统一、资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第五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标准为参保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养老金)的0.5-3%。年度筹资比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情况确定,于每年年底前公布。

第六条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0.5%按月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结存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七条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98%补助。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未实现直接结算的,参保患者提供相关资料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九条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补缴后享受待遇。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公务员征缴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年度缴费进行核定,核定方案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申报审核程序。各县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报送支出情况,由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上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出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到市医疗保障基金专户,市医疗保障部门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就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划拨等经办工作,按照规定建立内部稽核管理制度。税务部门承担征缴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将征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定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有序衔接,本办法施行之前延用旧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需调整的,适时调整。《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pdf版: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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