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定西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定西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22〕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西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西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推进“四强”行动、做好“五量”文章,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土地、资金等要素和发展需求精准匹配,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立足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特色鲜明、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 2.优化服务、提升效率。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对各自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科学确定控制性指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3.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使“标准地”改革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采用“制度+”“技术+”等手段,实施全流程监管、全过程管控,落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土地产出,以及必要的能耗指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 二、“标准地”推行范围和目标 (一)推行范围。 在工业领域实施“标准地”改革,推行范围为定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陇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洮经济开发区、岷县工业园区、通渭工业集中区等5个省级开发区和渭源工业集中区、漳县工业集中区两个市级开发区内的工业园区。其中定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安定工业园巉北片、马铃薯精深加工区、现代物流园(陇中仓储商贸物流中心)等三个片区的“标准地”出让工作具体由安定区负责。 (二)工作目标。 各县区政府和定西高新区管委会于2022年9月底前出台工业园区“标准地”实施细则。2023年6月底前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供地比例不低于30%,逐步全面实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 三、“标准地”出让程序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等五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积极完成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对所辖工业园区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评估、水土保持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估和其他必要的评估,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园区规划等要求,细化园区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园区产业准入标准。 2.科学确定控制性指标。各县区政府和定西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甘政办发〔2022〕80号),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所辖工业园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功能区划、产业准入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土地产出,以及亩均税收、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3.完善基础配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发展需要,由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提前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的“七通一净” (道路、给水、排水、 电力、热力、通讯、燃气及土地征拆)等基础配套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按照招商引资要求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开工建设必要的基础配套工作。 (二)按标出让。 1.拟定出让方案。拟出让“标准地”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拟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发布出让信息。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标准地超市”模块,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明确拟出让“标准地”的区域评估、建设条件落实、控制性指标等情况。 3.组织土地出让。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按照已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规范组织土地招拍挂。 4.签订相关协议。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三)审批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推进“标准地”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推动优惠政策“不来即享”、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对于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稳定、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一事一议”。各县区政府和定西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 (四)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管,确保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建筑规范标准建设。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辖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审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住建部门应督促有关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能评、测绘)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五)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 项目竣工后,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报请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组织对标验收。相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标准地”履约践诺情况,对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进行协同联动、联合验收。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通过联合验收并投产的工业“标准地”项目,由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标准地”各监管责任单位应对照企业履约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达标的,由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合格文书,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未达标的责令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应按照约定缴纳违约金及税收差额,并取消各类政府性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作为信用不良信息上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监督管理 (一)全过程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和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对未按承诺约定建设和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给予相应惩戒。 (二)“技术+”监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在线平台、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标准地”项目建设和信用档案,强化在线监管。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统筹做好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地”规划管理、信息发布、在线监测、统计调度等工作。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及时准确填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由发展改革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生态环境、住建、水务、财政、工信、林草、文物、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参加,建立市县“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相关工作。 (二)靠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财政、工信、林草、文物、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标准地”改革涉及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承诺事项实施细则,并督促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和定西高新区管委会落实“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 “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出台“标准地”实施细则,做好资金、能耗、市政配套等其他要素服务保障,确保“标准地”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指导,建立考核机制。市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监督指导,建立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标准地”工作推进情况,对新批“标准地”供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督考一体化平台,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预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
|
| 责任编辑:马洁 |
| 分享到: |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