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定西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发改发〔2022〕205号)已印发,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联动机制的背景及依据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国家“煤改气”政策逐步实施,天然气市场快速增长,天然气价格改革持续推进。加之受国际能源价格高位震荡影响,国内天然气上游价格也变动频繁,受诸多因素影响,市内气源紧、气价高、价格变动频繁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甘肃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二)制定依据。按照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05号),要求各地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实施意见制定当地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我委在调查近4年全市管道天然气进销价格和测算2021年天然气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运营状况,参照周边市州联动机制建立情况,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并通过网络、函件等形式征求了县区、各相关部门、经营者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于6月20日组织召开了定西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听证会,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我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建立气源采购和终端销售价格的上下游联动机制,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 (一)价格联动公式。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按照《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价格联动方式。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8%(含8%)以上、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5%(含5%)以上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 (三)幅度控制。为避免一次调价幅度过大,居民销售价格每次调价不得超过上一周期销售价格的0.26元/立方米,非居民销售价格每次调价不得超过上一周期销售价格的0.60元/立方米(加权平均)。居民和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分别计算,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整的金额可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 (四)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3个月,以便及时疏导采购成本变化。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为1年,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相对稳定。 (五)价格联动启动程序。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提出联动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实相关资料后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自行同向调整(涉及两个燃气运营企业的县,按照总体不得高于两个公司的综合加权平均价,实行同城同价)。调整前主动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备案后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定西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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