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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定西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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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改发〔2022〕20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提高城镇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定西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定西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西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 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随着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国家“煤改气”政策逐步实施,天然气市场快速增长,加之受国际能源价格高位震荡影响,国内天然气上游价格也变动频繁,受诸多因素影响,市内气源紧、气价高、价格变动频繁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实行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非常必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稳步推进全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定西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有效反映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选择适当的方式理顺天然气价格。 (三)稳步推进。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原则,分类分步实施联动,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实施。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价格传导通畅。 二、价格联动内容 我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建立气源采购和终端销售价格的上下游联动机制,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 (一)价格联动公式。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按照《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价格联动方式。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8%(含8%)以上、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5%(含5%)以上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 (三)幅度控制。为避免一次调价幅度过大,居民销售价格每次调价不得超过上一周期销售价格的0.26元/立方米,非居民销售价格每次调价不得超过上一周期销售价格的0.60元/立方米(加权平均)。居民和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分别计算,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整的金额可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 (四)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3个月,以便及时疏导采购成本变化。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为1年,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相对稳定。 (五)价格联动启动程序。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提出联动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实相关资料后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自行同向调整(涉及两个燃气运营企业的县,按照总体不得高于两个公司的综合加权平均价,实行同城同价)。调整前主动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应通过充分谈判、拓展采购渠道等方式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价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时,高出部分不予疏导。当气源采购价格涨幅较高时,鼓励燃气销售企业通过增收节支、降本增效、主动分担,降低销售价格涨幅。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定期对所在辖区内管道天然气的采购价格、气量结构、企业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四、加强宣传引导 燃气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幅度等,并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市县区发展改革局要强化市场监测分析预警,要通过主流媒介、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我市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及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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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发改委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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