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为清空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年度限额违规集中刷卡;
(二)不得超量开药;
(三)不得将非医保药品、非门特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门特药品报销;
(四)禁止将医保卡变为“购物卡”,诱导、协助参保人员刷医保个人账户购买牙刷、牙线、美瞳隐形眼镜、防晒口罩和防晒袖(备案为医用隔离垫)、医用护肤品(如面膜、洗面奶)等非医疗作用的医疗器械;
(五)不得传输虚假数据进行医保报销;
(六)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七)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八)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九)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处方等有关资料;
(十)不得诱导或协助参保人员购药后倒卖“回流药”;
(十一)不得收集、滞留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
(十二)不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约定的条款;
(十三)不得发生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