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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8-17 10:36 来源: 定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定西恒信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070418760T

法定代表人:刘立辉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对汽车零部件喷漆时,采取了露天喷漆的方式进行了维修作业,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7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二)2024年718日,你公司提供的刘志斌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主要证明:刘志斌作为被委托人,有代表委托人承认生态环境调查事实,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和代为行使相关法律权力的法律授权。

(三)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存在在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喷漆房更换废气处理设施中的过滤棉的现场情况,以及你公司在小型汽配件喷漆过程中,使用的车用油漆为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性油漆,存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公司总经理(刘志斌)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存在在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4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选取: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局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2024816




责任编辑: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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