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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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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政办发〔2023〕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定西生态科创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在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西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精神,推动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省与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充分发挥市与县区的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区分类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省级和市、县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市、县区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市(县区)财政按8∶1∶1分担,市县承担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市(县区)财政按8∶1∶1分担,其中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分担,市县承担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市、县区根据各自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省级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支持。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区分类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确定对市、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区确定并由市、县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由中央、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和市、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区财政共同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市、县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市、县区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市、县区组织实施的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省级、市、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县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全面落实。 (二)落实保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要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自有财力,依法争取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本性资金支持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持续加大公共文化领域投入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进一步修订相关办法、健全基础标准、规范支出责任,适时优化市与县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四)加强绩效管理。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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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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