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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23 10:32 来源: 市政府网络中心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定政发[2013] 71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切实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行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是优化农村基础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政府办学“高成本、低收益”问题的突破口。2010年以来,我市按照省上统一要求,顺应城镇化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少趋势,适度加大了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逐步优化,办学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稳步推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仍存在不配套、不协调等问题,个别地方未能因地制宜调整农村学校布局,盲目撤点并校,导致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并带来农村寄宿制学校不足、一些城镇学校班额过大等问题,给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造成了一定困难。有的地方在学校撤并过程中,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了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此,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对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要把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作为当前义务教育发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实际出发,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开展布局调整专项规划工作,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力求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科学合理,孩子上学便利。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基本要求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适应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要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每个乡镇至少要设置1所以上初中和完全小学,规模较小的乡镇可设置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行政村原则均应设置1所村小学,邻近的若干个行政村可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设置1所完全小学;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设置教学点。各县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一般使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不超过40分钟。农村小学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学校的规模、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办学标准。
  三、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
  各县区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情况、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化建设进程、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异地搬迁等因素,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结合标准化学校建设,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初中、完全小学、村小学、教学点的布局和规模,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功能和分布,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分布、村镇建设、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时限为2013年至2016年,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后于8月20日前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在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各县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包括教学点)。经审定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四、努力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村小学和教学点是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中的薄弱点,也是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点。对于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并完善村小学、教学点管理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机制及保障措施,要继续推进和创新中心学校统筹管理机制,采取整合和挂靠等形式(整合即乡镇中心小学可整合周边邻近的村小学,形成规模优势;挂靠即对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保留教学点,挂靠在相距最近的小学,实行“一校多点”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作用,通过统筹安排课程、组织教师巡回教学、连片教研、集中备课等方式推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教学质量。要切实强化教育经费保障,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要加快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倾斜支持村小学和教学点教育信息化建设,实现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要研究和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并采取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提高生活补助等有效政策措施,吸引和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要加大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师培训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教师职业素质。通过完善各项措施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形成城乡布局均衡协调、教育资源配置得当、质量效益稳步提高的教育布局体系,促进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区域之间的教育均衡发展。
  五、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
  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学校的行为。对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要保障学生家长在学校撤并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特别是要明确规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学生家长所占比例,确保学生家长的意见在学校撤并中得到充分体现,使学校撤并广泛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凡是多数家长反对、学校撤并后到新学校往返交通不便、安全得不到保障、寄宿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以后形成超大规模或大班额的地方,均不得强制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县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和农民群众的可接受程度,对路途较远、学龄人口变化大、撤并后群众意见大、确有必要恢复的学校(含教学点),应由当地政府重新进行规划,并按程序予以恢复。
  六、切实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甘政办发〔2012〕233号),在学校调整撤并过程中,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


责任编辑: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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