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转发
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定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实施方案及技术指导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各市州要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工作思路,坚持“主体平等、村民自治”原则,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重点,按照“村提出、乡(镇)审核、县确认”的程序,抓紧完成1个试点县的1-2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省政府成立了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地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足额落实工作经费,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省农牧厅)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2014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要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要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