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 |
留言标题 | 关于调整优化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标准的建议 |
---|---|
留言类型 | 建议 |
留言编号 | SZXX2024072502599 |
留言内容 |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是贵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家属,在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中了解到2023年12月8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定西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六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十一条关于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1.正常生育包括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与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正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的要求不相符。申领中按《实施办法》享受生育津贴天数明显少于《条例》产假天数,天数差异致待遇领取差别较大,不能充分保障《条例》中职工在产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结合2023年1-11月份和2024年1-5月份定西市医疗保险重要指标披露信息,当期基金的收入能够覆盖支出,且结余能够承担天数增加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规模。同时兰州、天水、白银、平凉、陇南等周边城市均已按正常生育情形下一百八十天进行基金支付。希望市政府能够结合产假规定天数和基金使用运行情况,落实《条例》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规定,保障职工应有权益,及时修正优化《实施办法》加大基金支付比例,完善生育支持举措和激励办法,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留言时间 | 2024-07-25 14:48:17 |
办理状态 | 办理完毕 |
处理回复 | |
答复内容 | 网友: 您好!7与25日,您在定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建议优化生育津贴待遇问题,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规定“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定政办〔2023〕100号)对生育津贴的有关规定符合上述政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不断优化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提高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
---|
返 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