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内容 | |
| 留言标题 | 通渭县李店乡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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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类型 | 求助 |
| 留言编号 | SJXX2026051501568 |
| 留言内容 | 2026年3月16号通渭县李家店乡人民政府雇佣我使用个人四轮车耕地,在运输耕地机械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大腿骨折伤残,李家店乡人民政府干部以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协商赔偿,我们的诉求是贵政府单位能帮助我们基层老百姓处理一下赔偿问题,主持公道,本人现在伤残严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贫困,希望李家店乡人民政府能够承担责任,基层农村老百姓反应问题没有渠道,弱势群体,希望上级政府部门能协助处理,谢谢。李店乡政府现在混淆视听,强词夺理,就是不承担责任,当天天气不好,是在作业的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事故,而且说县长检查,一直催着去作业。李店乡政府觉得跟自己没有关系,那也不会好端端的去那里着急忙慌的发生事故。 |
| 留言时间 | 2026-05-15 22:46:26 |
| 办理状态 | 办理完毕 |
| 处理回复 | |
| 答复内容 | 网友: 您好!5月15日,您在定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反映“2026年3月16日您的父亲在李家店乡尚岔村铺地膜期间,在前往李家店乡尚岔村路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您父亲对尚岔村的玉米种植示范点区域进行旋耕并铺膜期间,因家中有事后回家一天,但在往返尚岔村时,由于驾驶不慎,车速过快,将车开到路边水渠发生车祸,导致右腿骨折。针对您提出的为尚岔村旋地导致发生的事故问题,答复如下:一是您父亲驾驶的是轻型货车,完全是自己驾驶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二是该事故发生在回家返回途中,不是在施工现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认定为工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谁过错、谁担责原则,事故完全因自身驾驶不慎,本人存在重大过失,李家店乡人民政府和尚岔村不承担赔偿。4月 14日,李家店乡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进行了沟通,解释说明了相关情况,告知您按正常交通事故申报保险,您表示不接受处理意见,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通渭县李家店乡政府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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