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
| 标题 | 福星镇元头坪村土地征收补偿不符合政策 | ||
| 内容 | 尊敬的县领导: 我是福星镇元头坪村村民,今年,村干部几次来我家进行征地补偿协议签订,要求1亩地按照8000元进行补偿。但是,经过网上查询,根据甘政发〔2017〕17号文件精神,我们村的山旱地1公顷补偿为197370元,换算成1亩地的话,需要补偿13158元,想问一下,这两个补偿价格为什么相差这么大?望领导协查 | ||
| 附件 | 无附件 | ||
| 办件分类 | |||
| 办件编号 | LXXNTS20181200023 | 提交时间 | 2018-12-26 08:55:32 |
| 处理情况 | |
|---|---|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在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网站中留言,反映关于福星镇元头坪村土地征收补偿不符合政策的问题,我中心已责令福星镇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2018年8月,因脱贫攻坚项目建设需要,镇党委、镇政府讨论决定在福星镇元头坪村元头坪社筹建光伏电站一处,计划2018年11月开工建设,于12月底完工并网发电。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文件,福星镇元头坪村属陇西县Ⅳ类旱地,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3158元/亩。元头坪村光伏发电项目为民生工程,属村镇批次,为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属有偿退出),与国有土地征收不是同一概念,有偿退出标准由镇村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结合元头坪村实际情况和项目资金短缺的现状,经调查项目区涉及农户意愿,元头坪村于2018年8月2日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按照0.8万元/亩进行补偿;如农户不愿意土地有偿退出,村委会将分年度在发电收益中每亩兑现分红资金500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 答复时间 | 2019-01-10 14:39 |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