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内容 | |
| 留言标题 | 采矿权事项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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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类型 | |
| 留言编号 | GTJ20241200027 |
| 留言内容 | 采矿权注销后原采矿权范围内还可以继续设采矿权吗?如果可以,是否有时效限制? |
| 留言时间 | 2024-12-03 09:54:30 |
| 办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处理回复 | |
| 答复内容 |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要求,除保护地内退出及政策性关闭矿业权外,采矿权注销后原采矿权范围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竞争取得。具体工作计划由发证审批机关视情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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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 附件 | 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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