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内容 | |
| 留言标题 | 临洮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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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类型 | 求助 |
| 留言编号 | LTXZ20251201008 |
| 留言内容 | 尊敬的县领导您好,我是临洮县洮阳镇校场路东侧崇文家园一期4号楼2104号房的业主,2024年6月份,我与临洮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第7条,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作为购房者我有权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的权利。但是临洮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提供合同原件。请县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督促临洮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我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
| 留言时间 | 2025-12-22 09:22:22 |
| 办理状态 | 办理完毕 |
| 处理回复 | |
| 答复内容 | 网友:
您好!12月22日,您在临洮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留言,反映临洮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查,您于2024年6月14日购买了临洮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崇文家园4号楼210*号房屋(面积:106.38平方米,单价:5889.97元/平方米,总价:626575.00元),当日交首付款126575.00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4年6月24日进行了网签备案,剩余500000.00元进行公积金贷款。后期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临洮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了预告登记,事务中心颁发了《预告登记证明》,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归档留存。2025年2月11日,您与妻子王某燕委托王某岗(您们的亲属),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待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在临洮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12月24日,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您表示理解。
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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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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