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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5·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7-30 12:05 来源: 定西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5年5月25日14时23分许,定西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一期)A区5#塔式起重机在进行顶升加节作业时,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倾翻,导致作业人员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昌升,省委副书记、省长任振鹤,市委书记汪尚学,市委副书记、市长武和谦,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张强,市政府副市长包世权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坚决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政府专题召开全市警示教育大会,成立建筑施工领域整治工作专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最大限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定西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2025年5月26日,定西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和漳县、通渭县、陇西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的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5·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市政府调查组),同时聘请相关安全生产专家,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依法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市政府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询问谈话、现场勘验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调查认定:定西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5·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违法将危险性较大的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交由无安装资质的设备租赁公司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甘肃漳县闽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县闽宸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胡大豪,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等。2022年7月22日取得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贰级,有效期至2025年7月21日。

2.施工单位。甘肃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闽盛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吴少华,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取得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9年7月25日。2024年11月4日取得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7年11月3日。

2024年10月20日,甘肃闽盛公司与漳县闽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4年11月5日,双方补办了工程发包手续。

3.监理单位。定西市陇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中监理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宁登山,公司隶属于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咨询等。该公司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5日。

2024年9月10日,陇中监理公司与漳县闽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4年11月5日,双方补办了工程监理发包手续。

4.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定西腾飞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西腾飞翔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有平,经营范围为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搅拌机、龙门吊、脚手架、钢管、扣件、机械设备的租赁等。

5.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甘肃高扬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高扬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杨秀英,经营范围为起重设备租赁、工程专业承包。该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4年1月15日至2027年2月9日。

(二)工程项目情况

1.项目概况。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一期)A区项目由漳县闽宸公司开发,位于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城关村东晖路西侧,建设用地面积18648.53平方米,项目计划总投资额22500.00万元,总建筑面积53317.92平方米,由地下一层,地上S1#楼1层(小区大门)、S2#楼2层(配套用房)、3#、5#楼23层、6#、7#楼18层组成。地下总建筑面积5993.36平方米,功能为小汽车停车库以及配套设备用房。地上总建筑面积47324.56平方米,由住宅与商业组成,其中住宅面积42059.35平方米,商业面积为4363.23平方米,公共配套社区服务用房面积901.98平方米,消防控制室用房50.00平方米,配套健身设施150.00平方米。

该项目于2024年9月份开工,至事故发生时,已完成S1#楼(小区门楼)、S2#楼(配套用房)的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3#楼主体结构完成至二十一层,砌体结构完成至九层,外架拆除至十七层。5#楼主体结构完成至二十层,砌体结构完成二至四层,外架拆除至十一层,十二层至十七层外架拆除中。6#楼主体结构封顶,砌体结构完成三至五层,外架拆除至十三层。7#楼主体结构封顶,砌体结构完成一至七层,外架拆除至十四层。

2.项目备案情况。该项目于2024年8月1日取得漳县发展和改革局《甘肃省投资项目信用备案证》,2024年8月20日取得漳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4年9月5日,取得漳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9月2日取得漳县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2024年11月11日,取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事故塔式起重机情况

1.塔式起重机基本信息。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为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一期)A区项目5#楼施工塔式起重机,该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QTZ280(TC5610-6),出厂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出厂编号为1012TC01801118,设备备案号:甘JG-T00004(2025年4月9日重新备案,新备案编号:甘JA-T202500137)。

2.塔式起重机登记备案情况。该塔式起重机于2025年1月14日在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使用单位为甘肃闽盛公司,安装单位为甘肃高扬公司,安装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检测单位为甘肃安检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维保单位为定西腾飞翔公司。2025年4月9日取得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塔式起重机租赁安装情况。2024年9月14日,甘肃闽盛公司与定西腾飞翔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租赁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塔式起重机4台,租赁期限为2024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4日。2024年11月29日,甘肃闽盛公司与甘肃高扬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安装合同》和《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责任协议书》,首次安装高度40米。

经调查,发生事故的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一期)A区项目5#楼施工塔式起重机实际由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定西腾飞翔公司于2024年9月上旬安装。2024年11月1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由定西腾飞翔公司借用甘肃高扬公司的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甘肃高扬公司出具相关资料,补办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安装自检、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和备案手续。2024年11月1日,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4台塔式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进行吊装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5日,定西腾飞翔公司在无起重设备安装资质、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组织4名作业人员(范晓晖、王立杰、陈云飞、张耀星)对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一期)A区项目5#楼施工塔式起重机实施顶升加节作业。

4.塔式起重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范晓晖,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类别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有效期为2025年4月2日至2027年6月30日。

王立杰,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类别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有效期为2024年5月4日至2026年7月27日。

陈云飞,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类别分别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有效期分别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6年8月2日、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22日。

张耀星,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类别分别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有效期分别为2023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1日、2022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8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4日,由于5#楼施工至22层,塔式起重机需要顶升加节,甘肃闽盛公司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一期)A区项目5#楼施工员林家烺电话联系定西腾飞翔公司负责人王有平,告知其在5月25日安排人员进行顶升作业。当天14时06分,王有平电话联系范晓晖,让其组织人员于5月25日对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一期)A区5#楼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加节作业。当时,范晓晖将此事告知同在一起吃饭的张耀星(事故死亡人员),并让其再找几个人,随后张耀星联系了王立杰(事故死亡人员)和陈云飞(事故死亡人员)2人。

5月25日06时44分,范晓晖开车到陇西农贸市场与张耀星、王立杰、陈云飞3人会合后前往漳县。07时40分,范晓晖等4人到达漳县定西腾飞翔公司仓库拉运材料。09时30分,范晓晖等4人随王有平联系拉运材料的货车,拉运4节标准节、4根附着拉杆和1副附着抱框到达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工地。10时04分,范晓晖等4人在卸完材料后准备开始作业,其中张耀星、王立杰、陈云飞3人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到附着作业平台,开始先安装附着抱框、附着拉杆,范晓晖在地面从事本次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地面辅助挂钩工作。13时40分,附着安装完成,准备开始顶升作业。14时10分,原塔式起重机司机张某成因临时有事离开塔式起重机驾驶室,由张耀星临时接替塔式起重机司机吊运标准节,开始顶升加节作业。14时23分许,在顶升作业过程中,塔式起重机上部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回转总成、司机室发生倾翻坠落,致使正在顶升加节作业的王立杰、陈云飞、张耀星3人坠落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塔式起重机安装于5#楼南侧。事故发生后,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坠落于塔身东侧一层商铺屋面,平衡臂、配重、塔帽、回转总成倾翻坠落于塔身东偏南地面上。经现场勘验和询问相关人员,事发时,塔式起重机上部正在顶升加节作业的3名作业人员全部坠落,其中,王立杰落至商铺屋面,坠落垂直高度约73米,坠落点距塔身2.3米;陈云飞坠落垂直高度约78米,坠落点距塔身东侧31.5米;张耀星坠落垂直高度约78米,坠落点距塔身15.9米。塔式起重机上部正在进行顶升加节作业的3名人员坠落位置及事故技术分析。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死者王立杰,男,年龄32岁,陇西县渭阳乡锦屏村锦屏社人。

死者陈云飞,男,年龄40岁,通渭县榜罗镇李坡村谢上社人。

死者张耀星,男,年龄35岁,通渭县马营镇回岔村大西社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安排,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张强带领市应急、住建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善后处理和事故前期调查工作。漳县政府县长李青鹏、常务副县长郭元红,副县长朱继昌,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兰建伟也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漳县住建、应急、公安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也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保护和处置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在漳县政府及住建等相关部门协调下,事故相关单位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赔偿事宜,至5月30日,3名死者家属全部签订了赔偿协议,完成赔偿。

三、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导致其上部结构失稳,在惯性和自重力作用下倾翻。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漳县闽宸公司。作为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一期)A区的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将建设工程交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开工建设,未有效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项目部违法违规组织安装塔式起重机及顶升作业的行为未制止和纠正。

2.甘肃闽盛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公司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对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查检查不力。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备案的2名安全员长期不在岗(现场只有1名备案的安全负责人),造成管理缺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工作失职,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定西腾飞翔公司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以及未制定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塔式起重机安装和顶升作业,且在事故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均未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作业前也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陇中监理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违规使用《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过期的临时聘用人员担任该项目监理员。项目监理部履行监理职责不力,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备案项目安全员长期不在岗,造成管理缺位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下达开工令。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不力,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组织安装塔式起重机及顶升作业行为未制止和纠正,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时,监理员未在作业现场进行旁站监督。

4.定西腾飞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借用甘肃高扬公司的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承揽工程。在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中,在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也未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情况下,雇用临聘人员组织实施顶升加节作业。作业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在作业过程中,公司也未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甘肃高扬公司。违法出借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给定西腾飞翔公司并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获取报酬。在与甘肃闽盛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安装合同》《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责任协议书》,并未实际参与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的情况下,违规提供办理塔式起重机安装告知所需相关资料。

6.漳县住建局。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有差距。对涉事建设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未查处,未能有效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漳县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履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检查不深不细,特别是对定西腾飞翔公司无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

7.漳县县委、县政府。在督促行业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存在差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在组织领导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

8.定西市住建局。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力,推动建筑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成效不明显,对漳县住建局业务指导不足,对存在的项目建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五、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免予责任追究人员(3人)

(1)王立杰,男,群众,定西腾飞翔公司临时雇用人员,违章操作,未按该事故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中关于顶升标准节的程序要求进行作业,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致使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失稳倾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陈云飞,男,群众,定西腾飞翔公司临时雇用人员,违章操作,未按该事故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中关于顶升标准节的程序要求进行作业,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致使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失稳倾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3)张耀星,男,群众,定西腾飞翔公司临时雇用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失效。未按该事故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中关于顶升标准节的程序要求进行作业,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违章操作,致使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失稳倾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9人)

(1)胡亦枝,男,中共党员,漳县闽宸公司副总经理,甘肃闽盛公司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一期)A区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项目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使用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吴少华,男,群众,甘肃闽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项目部违法违规使用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顶升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雷章来,男,群众,项目经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一期)A区项目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使用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叶岳辉,男,群众,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现场施工员告知其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事故发生后,伪造死亡人员的三级教育培训资料。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使用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及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林家烺,男,群众,项目部5#楼施工员,负责5#楼现场施工。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未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的情况下,组织定西腾飞翔公司在未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的情况下对5#楼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王有平,男,群众,定西腾飞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不具备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借用资质擅自雇用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作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范晓晖,男,群众,定西腾飞翔公司临时雇用人员,本次顶升作业的实际组织者。在定西腾飞翔公司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塔式起重机安装和顶升作业。作为5月25日5#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现场组织者,未向项目部进行任何报备,在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没有相关人员在现场监督的情况下,组织顶升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杨秀英,女,群众,甘肃高扬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违规将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借用给定西腾飞翔公司承揽工程,并违规出具虚假资料获取报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路宏,男,群众,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下达开工令。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使用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

(1)曾新坚,男,群众,漳县闽宸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一期)A区项目建设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项目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使用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汪义良,男,群众,甘肃闽盛公司现场技术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定西腾飞翔公司无安装资质,且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和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宁登山,男,中共党员,陇中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项目监理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雇用未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现场监理工作。对项目监理部未依法履行监理履职的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给予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6人)

(1)王臻,男,中共党员,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在建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督管控措施,存在失管失察的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朱继昌,男,中共党员,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分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对负责的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住建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监督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3)吴自强,男,中共党员,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监督站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4)金强,男,中共党员,原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现任漳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分管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对辖区内住建部门监管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5)巩志强,男,中共党员,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2025年5月7日,调至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5月9日检查时,对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相关档案资料检查不全面、不深入,对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单位无资质、无施工方案作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6)张琪,男,中共党员,漳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住建部门监管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力。对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单位无资质、无施工方案作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甘肃闽盛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定西腾飞翔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陇中监理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甘肃高扬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5.漳县闽宸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6.漳县住建局。建议由其向漳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7.漳县县委、县政府。建议由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8.市住建局。建议由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主体责任未落实。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落地,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对租赁、安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监理单位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严重缺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违法违规使用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顶升作业,放任问题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特种设备未备案使用、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该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3个月之久;施工的4台塔式起重机在未按规定办理安装手续和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涉及的甘肃高扬公司违规出借安装资质,获取报酬。前期安全监管失管漏管,致使项目建设一开始就存在突出问题。

(三)施工程序不够严格。各参建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组织施工,特别是在塔式起重机安装和顶升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未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进行审批,致使整个施工过程无具体方案。同时,各相关单位未按程序对塔式起重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人员身份和作业资格进行核查,致使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

(四)安全监管存在短板。漳县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监督不力。漳县住建局红线意识不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项目未批先建。在抓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教育培训方面存在明显短板,执法宽松软。督促、检查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

(五)三年行动开展不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市安委会多次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县区、部门和企业对标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但各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重大事故隐患,暴露出县区、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力度不大、能力不足、效果不明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入汲取事故教训,落实落细企业主体责任。建筑施工各参建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及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等方面,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对照自身职责,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加大巡视力度,加强作业审批和安全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结合正在开展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补齐工作短板。住建部门要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条件、安拆单位有关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要进一步规范监管审批程序,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资料的把关审核,强化对作业现场的抽查核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针对此次事故发生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要迅速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批先建、特种设备未备案使用、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黑名单”、联合惩戒、公开曝光、“一案双罚”等制度,形成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全面提升安全法律意识。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相结合,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教育施工从业人员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要通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答题”“安康杯”等活动以及QQ、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大力宣传违法建设、违法发包、违法施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危害,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漳县锦城云玺商业综合体项目

                                                                                                                     “5·25”事故调查组




责任编辑:张雅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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