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政办发〔202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有关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我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请严格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清单中公布的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和组织(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定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市级清单管理。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doc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PDF版: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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