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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4 16:12 来源: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定政办发〔202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在定各单位:

《定西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西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国保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人员)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保障适度、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经办。

第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同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包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核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将单位缴费财政负担部分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

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工会等部门(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保尽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有依法履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员依法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医疗保障经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