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定西恒源利诚再生资源利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EYRGY1Y 法定代表人:王怀彪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景家店村四社无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1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厂入厂道路两侧共堆放有砂石物料3堆,左侧堆放有粒径10mm以下的机制砂料4000m3,粒径10mm以上的石子料1000m3,道路右侧堆放有砂土原料5000m3,总计约10000m3。砂石料堆放高度均在5米以上,该厂仅对靠近道路一侧砂石料的坡面进行了覆盖,其余坡面和砂石料顶部均未进行覆盖,也没有进行围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11月11日,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厂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场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厂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和厂区内砂土堆放情况,没有进行密闭堆放或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事实。 (三)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厂厂长(王怀彪)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企业主体为定西恒源利诚再生资源利用加工厂,你厂砂土物料没有进行密闭堆放或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厂砂土堆放情况,砂土物料没有进行密闭堆放或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砂土物料没有进行密闭堆放或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年1月17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因子选取:200立方米以上的,修正因子选取: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裁量罚款金额:¥510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局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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