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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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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在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 定西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公众参与、综合治理、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科技赋能、齐抓共管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责任倒查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为民办实事等工作,统筹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部署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 (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原因调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电动自行车及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从事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的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查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执行价费分离、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加强对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审查备案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工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 (七)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快递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单位监管,督促回收利用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废旧电池,防止污染环境。 (九)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交通、商务、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据互联、信息通报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既有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 第九条 既有住宅小区利用小区内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涉及规划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当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依法合规合理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充电设施,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确需毗邻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要求。 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电价计收电费;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第十二条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拆除或改变限速器或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改装关键性组件,以及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行电动自行车“一车一码”,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投保火灾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使用集中充电设施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劝阻电动自行车进入的智能提醒系统。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四)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定期巡查劝止。 第十七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柜、换电柜,下同)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好;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维修清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充电设施设置与运营中,推广使用保障消防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十九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安全充电; (三)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对站点配电箱、灭火器、安全标识等物品准确标识、定期管理。 鼓励统一配备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并推广共享电池换电模式。 第二十条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允许的投放区域内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及时清理投放的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引发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火灾责任事故的,对有关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责任方实施溯源、跨区域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PDF版: 政策解读:长图 | 一图读懂《定西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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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雅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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