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问题中说述已成年未婚研究生子女不符合(三)规定,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年中只有春节等传统节日来看望父母的儿子已分户,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可从全国社会救助服务热线(hotline.treeyee.com)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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