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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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政办发〔2024〕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在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农村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等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农村消防安全责任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等考核内容。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等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农村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 (六)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规定范围、法定程序,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县(区)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消防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参与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监督指导乡镇消防规划实施;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开展消防工作; (四)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建设; (五)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道路、水源等情况; (二)承担责任区火灾扑救工作,参加责任区抢险救援工作;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活动; (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的责任区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督促村民履行防火安全公约,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志愿队伍,协调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地区农业设施、畜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农村地区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农村乡镇规范区新建、改建供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消防水鹤)。已有供水管网但未设置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消防水鹤)。农村其他地区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主要由供水管网供水。没有供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并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因地制宜设置水窖水池等替代水源。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救援口;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第十六条 利用自建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使用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火灾防范。 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燎疳等传统用火民俗活动应当加强火灾防范。 农村集市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无具体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和农村用户应当遵守用电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用电消防安全工作。 供电企业发现农村用户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或者违规临时用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其他设备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条 农村地区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不宜堆放在电气线路下方。村民院落内堆放的柴草、饲料等与建筑物之间宜采取防火隔离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放地。不得违反规定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或者放飞孔明灯。 第二十二条 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火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初期火灾扑救和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祭扫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在使用明火祭扫的区域,祭扫者应当及时清理余火、防止复燃。 第二十四条 乡镇和村庄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标志或者消防宣传阵地。 第四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以及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所需必要装备等。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一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鼓励常住人口超千人的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地区依法建立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相应的人员、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 鼓励农村地区其他单位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救援力量。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供水、供电、供气、工程抢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多元化参与的联勤联动机制,提升农村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并说明有关情况,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所需的通信、交通或者其他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有义务支援发生火灾单位扑灭火灾、抢救人员和财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分别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消防规划是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消防安全管理专章(节)内容或根据有关要求单独编制的乡镇消防专项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pdf版: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丨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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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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