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县区信息公开 > 市市场监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指南


发布时间:2024-06-12 16:51 来源: 定西市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鼓励经营主体信用重塑,指导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事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市场监管信用修复指南。

一、修复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改)、《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

二、修复事项及条件

1.经营异常名录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3.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

一般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自动停止公示。

三、修复程序及时限

1.申请

1、申请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线上提交申请,全程网办;也可线下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项材料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3)(4)项根据具体修复事项要求自行提供。

2.受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核查

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

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4.决定

1、经营异常名录移出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受理、修复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送达,当事人可自行下载打印有关电子文书。也可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线下领取书面文书。

四、注意事项

(一)推荐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联络员方式登录的,做好联络员备案管理,未进行联络员备案的需要事先备案,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文书要及时提交市场监管部门。

(二)保持通信畅通,及时登录系统查看下载有关通知信息,积极配合现场核查等核实工作。如遇问题,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咨询电话联系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信用修复等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以信用修复等名义通过发送短信链接等方式要求提供账号、支付款项等均属诈骗。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信用修复信息通过省级和国家层面实行共享互认。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员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