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经营主体信用重塑,指导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事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市场监管信用修复指南。 一、修复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改)、《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 二、修复事项及条件 1.经营异常名录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一般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自动停止公示。 三、修复程序及时限 1.申请 1、申请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线上提交申请,全程网办;也可线下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项材料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3)(4)项根据具体修复事项要求自行提供。 2.受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受理、修复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送达,当事人可自行下载打印有关电子文书。也可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线下领取书面文书。 四、注意事项 (一)推荐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联络员方式登录的,做好联络员备案管理,未进行联络员备案的需要事先备案,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文书要及时提交市场监管部门。 (二)保持通信畅通,及时登录系统查看下载有关通知信息,积极配合现场核查等核实工作。如遇问题,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咨询电话联系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信用修复等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以信用修复等名义通过发送短信链接等方式要求提供账号、支付款项等均属诈骗。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信用修复信息通过省级和国家层面实行共享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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