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市级政策解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9 10:04 来源: 定西市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完善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定西市实际起草了《定西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政府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对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回应《立法法》《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修订的需要。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释放了地方立法的活力,允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基层治理”及相关事项上作出规定。今年3月省政府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废旧立新,以省政府令公布了《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为做好与上位法新要求的衔接,按《立法法》规定,应对2016年4月15日公布施行的《定西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废旧立新,并列入了2024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

三是提高市政府立法质量的现实需要。政府立法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对比当前高标准法治供给需求,定西市原有的《定西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存在立项程序不精细、起草程序不规范、审查程序不完善、评估清理程序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短板问题。为适应新《立法法》对地方政府立法的新要求,满足地方改革发展对政府立法良法善治需求,需要对现有政府立法程序进行重新优化完善,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程序。

二、《规定》的制定思路和制定过程

(一)制定思路

一是明确导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突出重点,着力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目标,对政府立法程序进行重构,建立计划编制、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评估清理的全流程立法质量控制体系。三是前移关口,注重立项阶段的源头控制,根据立项、起草、审查程序中不同的质量标准,建立层层过滤机制。四是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影响立法质效的各种因素,压实立法各环节责任,强化市人民政府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靠实立法项目动议部门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文本起草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责任,明确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全过程质量监控责任。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安排,市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查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借鉴各市州相关立法资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规定(草案初稿)》。2024年7月下旬,召开第一次意见征求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26条,经过逐条斟酌修改,形成了《程序规定(草案第二稿)》。2024年8月上旬,在定西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并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印发征求意见建议的函,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2条,修改后形成了《规定(草案第三稿)》。2024年9月中旬,组织召开《定西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送审稿)》合法性审查论证会,邀请法学专家、公职律师参会,对《规定(草案第三稿)》从篇章结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证,综合各方意见,修改形成《规定(草案)》。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43条,除总则和附则2章外,其余5章分别对立法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政府规章的备案等立法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依据《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对政府规章的后评估、清理和废止程序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立法原则和适用范围。《规定》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从定西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四条)。

(二)厘清政府立法工作相关部门职责。《规定》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研究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立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审查和督促评价等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协助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责任单位做好政府立法相关工作(第五条、第六条)。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一是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规定》对征集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公布、计划变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立项规定和计划实施等程序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编制(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二是严格政府立法的起草程序。《规定》对起草责任单位、起草准备、起草要求、起草程序、起草说明要求和督促指导等提出要求,明确了立法草案的起草标准和起草工作中的关键性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至二十三条)。三是强化政府立法的审查程序。为确保审查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规定》分别规定了形式审查标准和实质审查标准,明确了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同时,对审查环节的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审查修改、草案报送等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一条)。

(四)细化政府立法的决定和公布程序。《规定》明确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由起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审查说明,同时规定了政府规章公布实施后的解读程序(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

(五)完善关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后评估、清理和废止。《规定》明确了备案机关、立法后评估的责任主体、评估内容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建立了政府规章的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制度(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二条)。


相关链接:定西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责任编辑:郭建民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