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定政办发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15:30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定政办发〔2024〕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在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4月21日印发的《定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定政办发〔2023〕43号)同时废止。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定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毗邻市(州)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定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简称市减灾委)

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定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

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县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县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定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根据需要,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县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政府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部门和单位(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局应按照国家、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市县区应急局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市县区应急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报告。县级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县区应急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县区应急局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县区应急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区应急局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市县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应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区应急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部署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重到轻分为一、二、三、四级4个等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减灾委应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及时向省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县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减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部门、单位和企业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疏导。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县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县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定西市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县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县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县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文体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区政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县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减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部门、单位和企业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县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县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县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文体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减灾委办公室。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减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部门、单位和企业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县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减灾委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县区需求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部门、单位和企业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边远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可酌情提高。

5.3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要指导受灾县区应急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根据受灾县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县区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定西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县区应急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县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县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

(7)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各县区应急、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1)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2)受灾县区应急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3)根据受灾县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4)市县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相关县区申请视情调拨市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县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市县区财政、应急部门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4)市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1)充分利用现有市、县区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县区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方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各县区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县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协助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应急部门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2)市县区应急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3)市县区应急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4)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林草、市场管理、畜牧、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逐级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执行 24小时AB岗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确保通讯畅通。要重视从多渠道获取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核实上报。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市、县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每年对辖区应急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4)加快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受灾县区支援受灾县区、轻受灾县区支援重受灾县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居民)员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1)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在定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建立健全基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支持和鼓励市内高等院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紧急避险、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居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应急局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

8.2  预案演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df版:定西市自然灾害求助应急预案.pdf

政策解读:《定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郭建民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