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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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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3〕83号)文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定政办发〔2020〕74号,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一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细则》部分条款与修订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因此,为维护法制统一,需对原《细则》进行修订;二是督查问题整改的需要。2023年11月9日,国务院第十五督查组到我局督查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情况,督查反馈时指出:定西市在无国家明文规定情况下,变相要求企业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前先为车辆配备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不符合企业先为车辆办证再匹配驾驶员的实际运营需求,增加了企业办证成本。为确保督查反馈问题全面有效整改,对《细则》所有条款进行一次“回头看”,及时清理并修改完善《细则》中妨碍市场公平的存量条款。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8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等有关规定。 三、修订过程 《细则》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工作实际,经过基层调研、资料汇集、意见征集、内部审查、集体讨论等环节,最终形成《细则》修订稿。 在意见征集过程中,市委网信办就“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5处修改意见;陇西县人民政府就“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经营范围”提出2处修改意见,其他部门未提出意见建议。其中,市委网信办意见已全部采纳,陇西县政府意见在《细则》相关条款中已明确,因此未予采纳,已向陇西县人民政府作出解释说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成员,兰州财经大学教授对《细则》进行了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提出了4处修改建议,已采纳,市司法局提出5条修改建议,已采纳,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未征求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名称调整为《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分为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和附则等6章共32条,其中:修改6项,增加3项,删除8项。 (一)修改款项 1.将第一条中的“2016年第60号”修改为:2022年第42号。修改依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将第七条第五项“线上服务能力材料”修改为: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修改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将第八条修改为: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修改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 4.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辆。修改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5.将第二十条第二项中“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修改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中修改增加“不得违规收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中修改增加“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内容。修改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6.第三十三条中的“《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定政办发〔2018〕99号)”修改为《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定政办发〔2020〕74号)。 (二)增加款项 第七条增加三项,具体为: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增加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七、八项规定。 (三)删除款项 1.删除第七条第三项“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删除原因:一是为保证《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商务主管部门自2020年1月1日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2.删除第十三条中的“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删除原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此并无时间规定; 3.删除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并接入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删除原因:一是此处是对网约车辆的要求,加入监管平台的内容不适宜;二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等上位法依据。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删除原因: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范畴。 4.删除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复印件”和第四项中的“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协议”。删除原因:此处是对网约车辆办证的要求,加入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运营协议的要求不适宜。删除第十五条第六项,同时,对第十五条各项序号进行调整,由原七项调整为四项。删除原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等上位法依据。 5.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或传销、邪教经历”和第三项中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删除原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等上位法依据。 6.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中的“车型、颜色、使用年限”。删除原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删除第四项中的“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删除原因:一是网约车运价是市场价;二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等上位法依据。删除第二十条第九项,对第二十条的款项由第九项调整为第八项。删除原因: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不适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7.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删除原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等上位法依据。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的款项由九项调整为七项。删除原因:2022年开始全省推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相应纸质证照和IC卡证照具有同等效力,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可以在交通运输部“道运通”APP、“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省政府“甘快办”APP、“甘快办”微信小程序以及“甘肃省道路运输便民服务助手”公众号等途径“亮证”。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运营服务”。删除原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等上位法依据。 8.删除第三十二条,《细则》总条款数由三十三条调整为三十二条,删除原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等上位法依据。 相关链接: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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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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