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县区信息公开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重要提示【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发布时间:2023-05-11 16:46 来源: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尊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近期,我中心发现个别职工通过多次频繁买卖异地同一套住房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实行专户管理,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不能挪作他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今后,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行为的两地联查联办,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再次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要听信不法分子虚假宣传,任何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中心倡议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实际行动抵制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感谢您一如既往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




责任编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员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