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贵勤等代表: 你们在定西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和死亡抚恤金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 教龄津贴于1985年设立,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了工龄工资项目,目前执行的事业单位薪级工资中已体现工龄因素,但考虑到教育事业的特殊性保留了教龄津贴。目前,中小学教师还享受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工资倾斜政策。2014年10月1日,国家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提出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近几年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相应做了调整。随着这项机制的落实,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倾斜力度将持续加大。 你们提出的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有利于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但该建议涉及工资制度的调整,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社部、财政部具体负责。市政府每年上报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落实情况时,我们也积极建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国家出台政策,调整提高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标准。 二、关于教师死亡抚恤金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的建议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2011年以前与机关人员基本一致。按照2011年11月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对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但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2008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执行,一直未做调整。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按照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遗属抚恤制度的原则,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人社部已对遗属待遇政策开展了专题研究,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重点围绕适用范围人群、与现行遗属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基金承受能力等问题,已提出初步政策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听取各方意见后,实施出台统一办法,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联系电话:0932-8235521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