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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西市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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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西市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定政发〔202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定西生态科创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7月22日市五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西市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37号)《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落实落细援企稳岗政策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大型企业返还50%,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县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从2022年5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困难行业名单执行),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上述缓缴3项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定西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延续实施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1.5%降为1%;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除一类费率为0.2%,建筑业1‰不变外,其它行业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定西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全面落实《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发〔2022〕73号)要求,从融资支持、减税降费、要素保障、稳岗扩岗、拓展市场、精准服务等方面,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持续加大财税、融资等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激活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有效扩大就业容量。(市工信局牵头,相关单位按已有分工负责) 二、持续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五)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行动带动就业。不断促进市场主体开办经营便利化程度,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一网通办、一窗通办、秒批秒办”,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综合应用,实现市场主体身份“一次验证、全网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经营领域、行业准入门槛,支持培育更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力争2022年全市市场主体增幅7%以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市市场监管局、市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人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定西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重大项目和国有企业吸纳就业作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参与项目建设。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三类户”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将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提高到20%。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鼓励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采取“社会实践+毕业引进”的方式,培养吸纳高校毕业生。2022年市县属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300人以上。鼓励中央、省属在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推进公开招聘。(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草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空间。2022—2023年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其中事业单位招聘应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支持1000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助期限3年,9月底前全部安置上岗。各县区选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时优先选聘高校毕业生。深入开展“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鼓励市内企业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对接合作,大力拓展市场化岗位,促进回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对今年招用紧缺专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名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市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归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对到县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和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继续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千方百计扩大农民工就业。提高劳务输转组织化程度,对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防返贫监测对象)按照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大力创建劳务品牌和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加强省内东西劳务协作,深化合作交流,帮助脱贫劳动力实现市外省内就业。建立返乡人员动态监测机制,做好返乡人员就业帮扶和产业帮扶,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返乡人员投身特色种养殖产业,提供政策、技术、资金等全方位支持,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吸纳就业容量。(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东西协作拓宽就业渠道。强化东西部劳务协作,稳定农民工输转规模,对在青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定西籍农村劳动力,给予1000元一次性交通生活补助。对在青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给予1000元稳岗补贴,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稳岗补贴。对青岛市帮助定西籍脱贫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在甘肃省内就近就地、第三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300元、600元交通费补贴。(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引导就地就近就业。鼓励乡村能人创办以吸纳脱贫人口为主的农民劳务专业合作社。推动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提质升级,对经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每年度吸纳定西籍脱贫劳动力、防返贫监测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奖补。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岗位数量总体稳定,空缺岗位优先安置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一)提供贴息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 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人行定西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信贷资金支持政策。保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连续稳定,推行网上申请贷款,简化业务流程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办理还贷业务。在通渭、渭源、岷县3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安定区省级重点帮扶县开展“富民贷”农户小额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贷款,市县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制定贴息政策。(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定西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细创业补贴政策。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力度,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规定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3—15万元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继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行“整合资源、政府下单、学员点菜、部门主厨”为主要内容的“四方联合”培训模式,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方式,促进劳动者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定西市实际,提取上年末累计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实施“开展3.1万人次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为民实事项目,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企业职工、脱贫劳动力、院校应届毕业生(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引导中职以上学校在校生参加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区,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和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专业技能型”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造就一批“专业技能型”实用人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120人以上;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劳务中介+信息平台+就业企业”四位一体的培训就业机制,开展劳务品牌培训5000人次以上;以输入地为主,组织转岗和失业农民工开展定向定岗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开展帮扶家庭劳动力培训5000人次以上;落实扶持高素质农民的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项目,分级分类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3000人;完善康养服务人才评价机制,开展行业企业自主评价工作,按规定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工作,开展康养职业技能培训4500人次以上;开展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新增技能人才5000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700人以上。(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就业帮扶保障 (十八)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与高校签订协议,建立合作机制,全年募集岗位不少于600个,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做好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民族院校、民族地区学生、民族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按规定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就业创业。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一)提供精准化精细化就业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 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百日冲刺”“直播带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降低企业招聘和劳动者求职成本,促进供需高效匹配,年内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直播带岗”等招聘会60场次以上。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代缴、职称评定、学历认证、党组织关系接转等服务。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简化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各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推进体检结果互认。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补办、改派手续,不再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市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衔接沟通,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PDF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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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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