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XXXXXXXXR 法定代表人:席倬霞 企业地址:安定区巉口工业开发区 经调查,你公司2台6蒸吨燃煤锅炉2002年建设,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规定,应执行颗粒物≤80mg/m³、二氧化硫≤400mg/m³、氮氧化物≤400mg/m³的排放限值。2019年7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安定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锅炉废气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2台6蒸吨生产用燃煤锅炉废气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165mg/m³、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563mg/m³,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调查复核,采纳你公司“符合小型企业”意见,在拟处罚金额基础上重新裁量计算,减少罚款金额0.6万元。 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11号)、《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9〕1号)及2019年9月4日《送达回证》和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从轻处罚申请的报告》、《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辩意见调查复核情况的复函》等为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考虑你公司超标因子、超标倍数、改正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调查复核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污行为处以罚款230000元整(大写:贰拾叁万万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登录甘肃省政府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者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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