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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公立医院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07〕56号)


发布时间:2008-01-07 08:51 来源: 定西市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定西市公立医院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07年5月30日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 O O 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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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公立医院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和中共定西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定市委发〔2006〕59号)精神,为了缓解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特困人群中无基本医疗 保障人员就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济困病床,具体单位是:定西市第一人民医院 、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安定区中医院、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陇西 县第二人民医院、陇西县中医院、临洮县人民医院、临洮县中医院、通渭县人民医院、通渭 县中医院、渭源县第一人民医院、渭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渭源县中医院、漳县人民医院、漳 县中医院、岷县人民医院、岷县中医院。
  第二条 各医疗机构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核定总床位数的10%;济困病床设置必须符 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床单元配置标准;济困病床要确保医疗服务 质量,保证济困对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享受济困病床医疗费用补助的对象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定西市辖区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口。 
  第四条 济困对象在就医时需持城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甘肃省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方可办理济困手续,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 济困对象持以上相关证件(证明)到市、县区指定的设置济困病床的医疗机构就诊,在住院一周内填写《定西市济困医疗申请单》,到医院财务部门办理各项费用补助手续医院核实本人身份后,按照规定给予就医优惠。医院在患者出院时总费用清单上需注明住 院总费用、补助费用、自付费用,补助后所剩费用仍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医 疗保险报销支付,但杜绝重复报销。
  第六条 医疗费用补助内容及范围
  (一)济困对象到设立济困病床的接诊医院就诊住院的,免收挂号费、住院床位费。
  (二)医院对济困对象患以下病种的疾病或特殊诊疗项目,住院费用实行补助:
  1、疾病病种范围:(1)恶性肿瘤;(2)重症胰腺炎;(3)糖尿病伴并发症;(4)脑血管意外的急性期;(5)急性心梗;(6)肝硬化失代偿期;(7)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
  2、诊疗项目范围:(1)心脏直视手术;(2)心脏介入手术;(3)起博器安装;(4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5)断肢再植。
  3、不予补助的范围:(1)非定点医院就诊的;(2)未按规定转诊的;(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 的医疗费用。
  4、住院总费用补助限额。患者住院总费用(含门诊和急诊发生的所有费用)补助15%,一次性住院总补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一年多次住院总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0元。
  第七条 医院因收治济困对象所增加的成本及减少的收入,从2007年开始由市、县区财政政部门从预算新增的医院床位补贴经费中补偿。每年年初由财政预拨医院济困床位补助资金 5万元,医院每季度向卫生局、财政局和民政局报送《定西市济困医疗申请表》和《定西市 济困医疗患者统计表》,由三家共同审核,当实际减免费用超过预拨资金时,按审核后超出 预拨部分给予核拨,年终实际补助费用超出预算安排时由财政追加经费解决。 
  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各级医院要加强对济困对象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济困病床补助资金。
  (一)各医院要加强此项惠民政策的宣传,对济困对象必须公平对待,不得歧视推诿。 
  (二)各医院必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得开具大处方、重复或超范围检 查。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单(报告单)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互认。
  (三)各医院应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接受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物 价局等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监督。
  (四)各医院每季度应将收治济困对象情况向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书面报告,市 卫生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卫生厅,接受监督。
    (五)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对济困病床 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医院对济困对象有歧视推诿,不合理诊治和不合理收费等情 况的,视情节予以扣拨床位补贴、通报批评;发现济困对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 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济困减免的资格,并由医院追缴为其减免的经费。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医疗机 构设置济困病床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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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 医疗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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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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